關於夫妻財產修法,如此重要,我卻毫無所知,也沒機會參與任何公聽會(os有開嗎?是否有邀請學者或公民團體參與?)真是有點錯愕。
有些疑惑:
既然要修正夫妻財產剩餘財產的調整權,在通姦除罪化後,不少民情反應要強化金錢賠償的訴求,除侵害配偶權賠償額度的提高外,剩餘財產的調整權,也是可以納入,為何立法委員沒有參考?還是已經過公聽會辯論後的立法決定?
(os我沒有找到三讀的完整條文,如果有網友找到,方便給我連結嗎?我只查到立法院109.12.30、,109.012.31)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審查報告,,但提案的草案內文和報導似乎有些不同)